(一)一、二类房屋中房子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标准需另议。
(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标准,但增加的收费标准较高不得超过房屋质量鉴定费总额的30%。
(三)古代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指数计算;
(四)建筑物楼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指数计算;
(五)在有害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质量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标准;
(六)对于经济可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规范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质量鉴定,鉴定费按以上规范的40%收取;